发新话题
打印

建议没签合同的维护自己的权益(2)

建议没签合同的维护自己的权益(2)

关于水调的合同

今天晚上看第一时间有所启发,为业主们解决一条霸王条款。
看过“LEVIN315”签的水调的合同,
其中第十七条,5,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!(就是开发商所有)
实际上这条是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,具体内容如下:
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
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
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

给大家解释一下,就是说开发商只对没开始卖的车库拥有所有权,卖出后的车库归业主所有,没卖出的车库所有权可以移交给业主委员会。但是,园区内的车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。第一时间的律师认为:合同中此条是无效的!

起码水调的规划内停车位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,而不是开发商!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sky0929家属

[ 本帖最后由 sky0929 于 2008-6-19 09:21 编辑 ]

TOP

哈哈,园区非规划区,停车当然不能收费啦

TOP

现在的开发商就是强盗,得收钱处且收钱!

TOP

就那密集的楼群,园区内停车还不乱哄哄,地下停车大众收费,园外停车,低价收费。

TOP

园外可利用空地开辟专用停车场,低价收费。严禁园内停车。噪音,污染,环境均受破坏

TOP

发新话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