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议没签合同的维护自己的权益(2)
关于水调的合同
今天晚上看第一时间有所启发,为业主们解决一条霸王条款。
看过“LEVIN315”签的水调的合同,
其中第十七条,5,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!(就是开发商所有)
实际上这条是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,具体内容如下:
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
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
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
给大家解释一下,就是说开发商只对没开始卖的车库拥有所有权,卖出后的车库归业主所有,没卖出的车库所有权可以移交给业主委员会。但是,园区内的车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。第一时间的律师认为:合同中此条是无效的!
起码水调的规划内停车位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,而不是开发商!
sky0929家属
[ 本帖最后由 sky0929 于 2008-6-19 09:21 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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